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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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归还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999800元,利息1575837元(截止至2019年9月3日),本息合计7575637元。并承担归还前的应付利息,款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付清,如到期未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继续支付利息,直至本金还清为止。 二,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区房产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3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