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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维尔斯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
盛泰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
兴源轮胎集团有限公司
广饶县康斯唯绅新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兴达轮胎有限公司
东营市宇通气门嘴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广饶县康斯唯绅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营市宇通气门嘴有限公司、山东维尔斯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山东兴达轮胎有限公司、兴源轮胎集团有限公司、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535529.1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9-05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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