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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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自2019年1月5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给付原告***借款利息至付清借款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