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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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敖江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76812.31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息,逾期按月利率15.0218745‰计算,应扣减已归还利息74.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案件受理费175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79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