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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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982民初1442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76519128H。 法定代表人刘振界,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珊珊,该行职员。 被告 董廷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孙丽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范世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张月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范清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高丽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董廷桂、孙丽钗共同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借款本金78999.99元及借期内利息1020.67元(从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6月29日止),并继续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78999.99元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18.954%计付);2.范世宋、张月花、范清速、高丽红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负担。 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董廷桂、孙丽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借款本金78999.99元、利息1020.67元(截止2019年6月29日)及逾期利息(以实际结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954%计算); 二、范世宋、张月花、范清速、高丽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224.5元,由董廷桂、孙丽钗、范世宋、张月花、范清速、高丽红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