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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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熔盛船舶贸易有限公司 农银无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 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双钱集团(江苏)轮胎有限公司 南通龙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归还贷款本金1037290322.59元,支付利息173529616.10元,并支付罚息、复利(罚息以1037290322.59元为基础,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9875%计算;复利以173529616.10元为基础,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9875%计算); 二、若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有权在本金337290322.29元及其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等费用范围内对上海熔盛船舶贸易有限公司在农银无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占比6.45%、实缴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的财产份额优先受偿; 三、若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中国华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余额14.3亿元的范围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上海熔盛船舶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华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15280元,由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负担3789168元,上海熔盛船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263056元,中国华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63056元。 如不服本判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上海熔盛船舶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中国华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4-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