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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贷记卡透支本金22820.86元、截至2019年8月13日的利息2159.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952.98元,合计25933.5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自2019年8月14日至还清之日止,以22820.8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裁判日期 2019-08-22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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