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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
长兴黛蒙丝钻饰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浙0522执恢1211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住***。

代表人:徐志贤,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永新,该支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凌思源,该支行职工。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长兴黛蒙丝钻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与被执行人长兴黛蒙丝钻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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