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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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 湖州市菱湖源鑫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浙0503执1871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菱湖源鑫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嵇建兴。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施再明。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市菱湖源鑫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案款,故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