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至2020年2月25日止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1779.57元、利息741.43元、费用620.63元,欠款共计13141.63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给原告。 二、被告***应从2020年2月26日起至还清上述欠款时止,按信用卡合约的约定计付利息和相关费用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计64元(原告缓交),由被告***负担,并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到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