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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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广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一物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协同原告***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天一新村K栋2梯705单元(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亿豪北街3号705房)的产权过户和房地产登记手续; 二、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被告广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房款利息(以13925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04年4月15日起计至2018年3月8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85元,由被告广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