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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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37180.8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36279.8元(75074.8元-37180.8元-161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由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非医保费用计161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上述赔偿款,由三被告分别支付至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孝顺支行62×××18账号。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元、鉴定费700元,合计10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