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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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4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05%,自2019年1月2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上述借款之日止)。 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7-7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