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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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果城支行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果城支行与***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截止2019年8月16日的利息82204.66元,并支付从2019年8月17日起的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25%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三、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行对***所有的座落于顺庆区的房屋(他项权证号:南房他证顺字第××号)折价或者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