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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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借款1802163.14元,支付至2019年8月7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息)59111.01元,支付自2019年8月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确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律师代理费31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有权就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被告***、***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交汇处华夏城2幢010028、010029、010030商铺,权证号:诸房预商字第××号、00××38号,抵押权证号:诸房预抵字第××号】经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35元,减半收取1091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917.5元,由被告***、***、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