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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
诸暨市越都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借款本金2045333.1元,支付2019年2月10日至2019年5月15日的利息24226.12元、罚息1307.05元,合计2070866.27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律师代理费23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如被告***、***、***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有权就被告***、***抵押的座落于诸暨市(房屋预告登记证号:诸房预抵字第××号)房产经依法定程序处理后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诸暨市越都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被告***、***办妥正式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利、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之日止的期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其清偿范围内对被告***、***、***享有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67元,依法减半收取1168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83.5元,由被告***、***、***、诸暨市越都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6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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