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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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运费4235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本金423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3日起按照年息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