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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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展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展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 山东荣城建筑集团石岛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事故损失295354元(四舍五入)【发生事故损失额598977.35元×(1-10%)-***已垫付医疗费221725.95元-原告同意抵扣生活费等22000元】; 二、被告威海展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威海展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5元,由原告负担1625元,被告***与展华公司共同负担57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