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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自贡华展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
沛县诚昊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货物损失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货物损失220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1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24
发布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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