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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2018)陕022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在陕KXXXXX号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360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在陕KXXXX号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38000元,在陕KXXXX号(陕KXXXX挂)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128101元,支付铜川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垫付***医疗费48564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陕AXXXXX号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无责赔偿***3700元;***赔偿***17666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在陕KXXXXX号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车辆损失888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在陕KXXXXX号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480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在陕KXXXX号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48000元;在陕KXXXX号(陕KXXXX挂)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38172.5元,支付铜川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垫付***医疗费104374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陕AXXXXX号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无责赔偿***4800元;***赔偿***142546.5元;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在陕KXXXXX号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360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在陕KXXXX号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36000元,在陕KXXXX号(陕KXXXX挂)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89366元,支付铜川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垫付***医疗费21325元;***赔偿***110691元; 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在陕KXXXXX号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0029元,支付铜川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垫付***医疗费4871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陕KXXXXX号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6565元;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均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39元,由***负担3785元、***负担3785元、***负担329元、***负担142元;车辆评估费8000元、***、***、***鉴定费796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18480元,由***负担9240元、***负担9240元;***鉴定费1080元,由***负担756元,***负担3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06元由***负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负担;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3874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