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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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海绿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 青海柴达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绿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315625元、借款利息582609.4元及自2019年6月22日至2019年11月22日的逾期利息368720.0元,以上合计5266954.4元;并自2019年11月23日起,以431562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0.25%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青海柴达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及律师费855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10元,减半收取25205元,由被告青海绿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334元,由原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