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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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无责代赔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误工费5791.2元,共计:679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承担;鉴定费2030元,由原告***承担1558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承担4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