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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市国军汽修有限公司 黔东南州国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黔东南州凯金贸易有限公司 黔东南州凯福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黔东南州国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市国军汽修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凯福商贸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凯金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截止2018年1月25日止的贷款本金212万元和以借款本金212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的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并继续支付从2018年6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1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在连带保证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2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黔东南州国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市国军汽修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凯福商贸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凯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9-15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