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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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 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范保林死亡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84776.36元(212067.36元-2729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60元,由被告***负担2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