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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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松原市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702民初43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与原告松原市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二、变更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702民初43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松原市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0,07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1元,由上诉人***负担1,506元,由松原市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2元,由上诉人***负担3,012元,由松原市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