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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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1324执143号 潘建平、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潘艮桂、李娇、刘鑫、刘涛: 被执行人潘建平、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潘艮桂、李娇、刘鑫、刘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2019)粤1324民初245号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潘艮桂、李娇、刘鑫、刘涛已缴纳2274.5元;被执行人潘建平已缴纳2346元;被执行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已缴纳67元;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已缴纳732元;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已缴纳893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