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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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县甘棠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市福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桂林独秀水泥总厂 |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323执恢44号 桂林市福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桂林独秀水泥总厂: 关于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福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独秀水泥总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恢复立案,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案外人灵川县甘棠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被执行人履行了和解协议确定的全部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