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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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行 吉林省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行借款本金70374.44元; 二、如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行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在盖州市(社区)阳光新城x号楼x单元xxx号房屋进行折价或评估、拍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吉林省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州分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4元,减半收取10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