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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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南德庆文化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3001执恢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席某与被执行人甘南德庆文化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才某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甘3001民初4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席某与被执行人甘南德庆文化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才某于2019年12月31日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我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由于被执行人甘南德庆文化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才某没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席某于2020年0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甘南德庆文化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才某给付装修款120000元,案件受理费2247.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告知被执行人甘南德庆文化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才某履行给付义务以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甘南德庆文化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才某于2020年07月15日履行完毕所有案款120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2247.5元,申请执行人席某于当日领取完毕所有案款,并向我院提交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2018)甘3001民初4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席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的(2018)甘3001民初47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