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金恒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甘肃金恒建设有限公司垫付的席勇勇医疗费38,774.02元,垫付的张鹏医疗费39,843.02元,垫付的席勇勇、张鹏救护车费、院前急救费、材料费共1,250元,车辆维修费1,816元,共计81,683.04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金恒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80元,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负担897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甘肃金恒建设有限公司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