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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余姚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120000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余姚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0132.30元、护理费175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误工费34740元、营养费360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38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482462.27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70000元、后期保养费96000元,合计929994.57元的30%的90%计251098.53元。上述二项共计371098.53元,扣除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余姚支公司已支付的20000元,尚需赔偿原告***351098.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宁波茂恒建设有限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外赔偿原告***医药费4890.42元的30%计1467.13元,医疗费20132.30元、护理费175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误工费34740元、营养费360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3?8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482462.27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70000元、后期保养费96000元,合计929994.57元的30%的10%计27899.84元。上述二项共计29366.9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6元,减半收取3883元,由原告***负担456元(已预交),被告宁波茂恒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64.50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余姚支公司负担316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19-4-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