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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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一撒得富复合肥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 信阳加力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131625元,并自2018年6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还清为止; 二、被告信阳加力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锡一撒得富复合肥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对前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2414元,由被告***、***、信阳加力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锡一撒得富复合肥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