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隆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以及利息(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南京隆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南京隆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