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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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7956.92元,扣减已付10000元,还应赔偿97956.9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1626.48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武汉至臻环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75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元,鉴定费2300元,合计3137元,由被告武汉至臻环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96元,由原告***承担9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