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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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合发冶炼有限公司 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中卫市大有冶炼有限公司 宁夏中卫市银河冶炼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卫市合发冶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39600001元及利息16651329.35元(分别自2015年11月20日计算至2017年12月29日,自2017年12月30日计算至2019年7月15日),之后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为止; 二、***、宁夏中卫市大有冶炼有限公司、***、***、宁夏中卫市银河冶炼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夏中卫市大有冶炼有限公司、***、***、宁夏中卫市银河冶炼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中卫市合发冶炼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057元,由中卫市合发冶炼有限公司、***、宁夏中卫市大有冶炼有限公司、***、***、宁夏中卫市银河冶炼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