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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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 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77187.67元及违约金 15437.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