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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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天人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佛山福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9)云2801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一、解除***与西双版纳天人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协议》。二、西双版纳天人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退还购车款97860元。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天人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福田牌型号为BJ2037Y3MDV轻型载货越野汽车。”; 二、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19)云2801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即“四、西双版纳天人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139800元。五、驳回***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西双版纳天人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40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392元,由西双版纳天人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696元,由***负担469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696元,由西双版纳天人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48元,由***负担23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