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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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贝贝针织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斯立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金得尔棉纺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7民初14号 原告:博乐市人民政府,住***。 主要负责人:阿西克特,博乐市人民政府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章华,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樊培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斯立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金得尔棉纺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贝贝针织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彦,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博乐市人民政府因与被告成都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斯立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金得尔棉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贝贝针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18日立案。原告博乐市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博乐市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