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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成都成华和于同道门诊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仟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24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4元,诉讼保全费1382元,合计3256元,由被告成都成华和于同道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2-11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