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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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昊泰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3847.79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元,还需支付143847.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3500元; 三、被告吴忠市昊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4元,由原告***承担51元,被告***与被告吴忠市昊泰运输有限公司连带承担4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