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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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工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000万元,利息(含罚息)269158.32元(截至2020年5月8日),合计10269158.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 二、被告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20年5月8日起按照《借款展期协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向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时止; 三、被告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实现上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5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 四、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有权就抵押物被告***、***共同共有的位于铜陵市,建筑面积132.18平方米(权证字号:房地权证铜房2009字第012751-××号、房地权证铜房2009字第012751-××号);位于,建筑面积255.97平方米(权证字号:房地权证铜房2009字第012749-××号、房地权证铜房2009字第012749-××号);位于,建筑面积133.5平方米(权证字号:房地权证铜房2009字第012750-××号、房地权证铜房2009字第012750-××号);位于,建筑面积409.24平方米(权证字号:房地权证铜房2009字第012747-××号、房地权证铜房2009字第012747-××号);位于,建筑面积108.68平方米(权证字号:房地权证铜房2009字第012748-××号、房地权证铜房2009字第012748-××号)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以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受偿范围见《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拍卖变卖抵押物归还借款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4314元,减半收取为42157元,由被告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