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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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工投资有限公司 铜陵市同方信息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00万元,利息为77596.75元(含罚息),本息合计3077596.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 二、被告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20年5月8日起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向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时止; 三、被告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实现上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 四、被告***、***、安徽天工投资有限公司对于被告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登记证明编号:05686012000676361797】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1900元,减半收取为15950元,由被告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天工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