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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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850元、利息27150.75元,合计82000.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并自2020年2月12日起,以548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付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计9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