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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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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凯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泗洪县苏展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9月9日起,以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江苏凯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江苏凯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

审 判 长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吴龙波

人民陪审员  王福祥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哲

附录一:本案证据目录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第一笔150万元证据为:2013年11月4日借款单1份及2013年11月5日的记账凭证、银行存根各1份,期中借款单载明借款人为凯峰公司,借款事由为暂借用于丰宝公司设备搬迁,借款人为吕朝峰,由被告盖章。上述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有借款合意并且实际发生了150万元的借款事实。

2、第二笔150万元证据为:2013年11月14日的借款单、工商银行转账凭证、银行存根1份、苏展公司记账凭证各1份上述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有借款合意并且实际发生了150万元的借款事实。

3、第三笔100万元证据为:2013年11月21日的借款单、进账单、银行存根各1份,上述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有借款合意并且实际发生了100万元的借款事实。

4、《工业项目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各1份。

被告提供以下证据:

5、流水明细1份,证明被告分别于2013年10月28日向丰兴子公司深圳丰摩联合供应链转账100万元、2013年10月29日向丰兴子公司江西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转账100万元2013年11月14日向海南丰兴精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转账100万元、2013年11月21海南丰兴精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转账100万元。

附录二: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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