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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万信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工程款1841975.3元。 驳回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9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191元,由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813元,由江苏万信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63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4-29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