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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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166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1662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原审被告***对上述款项和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上诉人***对原审被告***的上述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8882元,由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08-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