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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有加利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义乌卓基日用百货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166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1662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原审被告***对上述款项和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上诉人***对原审被告***的上述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8882元,由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8-08-02
发布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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