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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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新材料(衢州)有限公司 东莞市鸿愃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02民初2171号 原告:杉杉新材料(衢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069212626K(1/1),住***。 法定代表人:郭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鸿愃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5,住***。 法定代表人:谭博龙,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杉杉新材料(衢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鸿愃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杉杉新材料(衢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俪婧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婷 |
裁判日期 | 2019-04-11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