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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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向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向阳家居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7)浙0212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即***、***与宁波向阳家居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在2006年6月10日签订的《租房合同》于2007年6月15日解除;宁波向阳家居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向***、***支付租金757820元、占有使用费605228元、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07年5月31日的利息为55305.33元,之后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宁波向阳家居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向***、***支付水电费109455.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撤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7)浙0212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五项;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一审案件受理费37325元,由***、***共同负担22395元,由宁波向阳家居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9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宁波向阳家居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422元,由***、***共同负担15344元,由宁波向阳家居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80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4-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