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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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 四平市吉利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平市吉利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借款本金992,243.85元及截止到2019年9月20日利息及罚息117,976.69元,本息合计1,110,220.54元,2019年9月20日以后产生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双方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92元,减半收取计7,396元,由被告四平市吉利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