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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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东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截至2019年2月20日的利息50000元,并支付以1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的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宁波东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宁波东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7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